(一)借名买房有风险,应尽量避免采用这种方式购房,以免房屋被出名人的债权人执行。
(二)若已借名买房,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购房款支付凭证、书面合同等,证明自己是实际出资人。
(三)如果遇到出名人的债权人申请执行房屋,若符合在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已支付全部价款等条件,可通过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尝试排除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