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残疾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按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放。
三、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
四、伤残补助:十级伤残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劳动合同期满或经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六个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六个月平均工资;
3、保持劳动关系恢复工作的:
在职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70%。(用人单位支付)。
九级伤残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劳动合同期满或经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八个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六个月平均工资;
3、保持劳动关系恢复工作的:
在职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70%。(用人单位支付)。
八级伤残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劳动合同期满或经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个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二十六个月平均工资;
3、保持劳动关系恢复工作的:
在职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70%(用人单位支付)。
七级伤残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劳动合同期满或经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十六个月平均工资;
3、保持劳动关系恢复工作的支付:
在职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70%。(用人单位支付)。
六级伤残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劳动合同期满或经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四个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四十六个月平均工资。
3、保持劳动关系恢复工作后由于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的:
在职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70%。(用人单位支付);
4、保留劳动关系但难以胜任工作或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支付)
伤残津贴按月发放,数额为本人工资的60%,且在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五级伤残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劳动合同期满或经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六个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十六个月平均工资;
3、保持劳动关系恢复工作后由于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的:
在职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70%。(用人单位支付);
4、保留劳动关系但难以胜任工作或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支付)
伤残津贴按月发放,数额为本人工资的70%,且在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四级伤残支付: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单位和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至退休;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伤残津贴按月发放直至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数额为本人工资的75%,且在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级伤残支付: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单位和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至退休;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伤残津贴按月发放直至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数额为本人工资的80%,且在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级伤残支付: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单位和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至退休;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伤残津贴按月发放直至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数额为本人工资的85%,且在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级伤残支付: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单位和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至退休;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伤残津贴按月发放直至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数额为本人工资的90%,且在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职工因公死亡支付
1、丧葬补助金:六个月上年度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本人生前工资比例发放,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五十四个月上年度平均工资;对于抢先救灾、见义勇为工亡者,按六十个月发放。(河南省)
备注:
1、职工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鑫期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但不超过12个月,经设区的市级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再延长12个月。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2、工伤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3、本文“平均工资”指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基本上关于工伤待遇解释赔偿标准,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