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要明确自身权益,在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时,知晓自己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单位应按月支付工资。
(二)若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职工可申请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确认,以延长停工留薪期,但延长时间不超12个月。
(三)评定伤残等级后,职工应及时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期满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若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工资,职工可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维权。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