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拒绝寄养请求,要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清晰表明自己不愿意替人养孩子的态度。
(二)若孩子已寄养,及时与送养方沟通,要求其领回孩子,同时留存好沟通记录,以备后续可能的需要。
(三)送养方拒绝领回孩子时,可报警,让公安机关介入,证明自己并非主动抚养孩子。
(四)因替养孩子产生费用,可要求送养方支付相应费用。
(五)送养方存在遗弃孩子等违法行为,向相关部门举报,让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安置孩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除符合此情形外,送养应遵循法定程序,随意寄养且不领回孩子的行为可能违反法律规定,寄养人有权维护自身权益并要求送养方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