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二十万,一般按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处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若存在多次走私未经处理情况,按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来处罚。
(三)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