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诉期内操作:被告人、自诉人和其法定代理人,若不服一审判决、裁定,可书面或口头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检察院也能抗诉。上级法院审理后,若原判决事实认定无误但法律适用有误或量刑不当应改判;若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查清事实后可改判。
(二)判决生效后途径:若发现新证据证明原判决有误,或原判决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况,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改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