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工作中,管理人要认真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保其中参加分配的债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债权额、分配顺序、比例及数额、实施日期等内容准确无误。
(二)方案拟订后及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积极与债权人沟通,争取方案顺利通过。
(三)债权人会议通过方案后,管理人尽快将其提请法院裁定认可,严格按照法院裁定执行分配方案。
(四)分配时严格遵循清偿顺序,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依次清偿职工工资等、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普通破产债权,财产不足同一顺序时按比例分配。
(五)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务必提存分配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