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关于代位继承问题,《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可以确定在大伯无儿无女,父母均已经去世的情况下,作为大伯的弟弟,第二顺位继承人的权利是应当得到保护的。大伯侄子郭某所说的代位继承权利是否享有需要明确下,根据《继承法》第11条确定,代位继承应当建立在晚辈直系血亲的基础上,大伯与侄子之间的关系并非法律规定直系血亲,不存在法律上的代位继承关系。作为对大伯所尽扶养照顾义务的郭某,可依照《继承法》第14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主张分得适当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