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可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向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执行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可向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也能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若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