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收集能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如分居协议、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这些证据可来源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留下的相关文件、遭遇家暴后的报警回执以及就医病历等。
(二)准备齐全向法院起诉的材料,包括起诉状、身份证、结婚证。起诉状要清晰阐述离婚诉求和事实理由。
(三)在诉讼过程中,主动配合法院调解,若调解无效,将感情破裂的证据及时提交给法院,争取法院支持离婚诉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