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友好协商:与兼职单位沟通要求支付报酬,保留好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协商证据。
(二)劳动监察投诉:协商失败后,收集能证明存在兼职关系和应支付报酬的证据,如兼职合同、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条等,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三)申请劳动仲裁: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对仲裁结果不满,在规定时间内可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