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一方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数额较小、用途合理时,可视作家事代理,无需特殊处理。
(二)若数额较大且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财产。
(三)财产被处分给善意第三人无法追回时,另一方在离婚时可要求擅自处分方赔偿损失。
(四)未离婚但符合法定情形,如一方有隐藏、转移等行为,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五)分割共同财产时,对擅自处分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