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有离婚意愿
女方可自行收集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财产情况、子女抚养相关的证据。起草离婚起诉状,内容涵盖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状和证据材料,提起离婚诉讼。
(二)女方无离婚意愿
女方明确拒绝男方。若男方起诉,女方要积极应诉,表明不想离婚的态度。由于不存在法定应准予离婚情形,法院通常不会在第一次诉讼时判决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