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另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患病方作为无过错方,要及时收集对方过错的相关证据,如重婚的婚姻登记证明、同居的居住证明、家暴的报警记录等,然后在离婚诉讼中请求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二)若另一方不存在上述过错,但患病方离婚后生活困难,可与对方协商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协商时明确帮助的形式和数额。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综合双方经济状况、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判决,如请求给予金钱补助或提供居住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