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时,债权人可先与抵押人协商,选择以抵押物折价,或者将抵押物拍卖、变卖,用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债务。
(二)若债权人和抵押人无法达成协议,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
(三)抵押物处置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剩余部分要归抵押人所有;若不足,债务人需补齐剩下的债务。
(四)债权人不能私自随意处理抵押物,得按法定程序来,保障抵押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