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买方想避免担责且取得房屋所有权,要确保自己在受让房屋时不知情租客无处分权,以合理的价格完成转让,并完成产权登记。
(二)买方不能明知租客无处分权还购买房屋,否则构成恶意串通,合同会被认定无效,不仅要返还房屋,还可能要赔偿房东损失。
(三)即使不知租客无处分权,买方也应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产权登记,不然不构成善意取得,需返还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