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想离婚但另一方不肯时,可收集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照片、视频,实施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租房合同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和这些证据来提起离婚诉讼。
(二)在法院调解过程中,要积极表明自己的态度和诉求,配合调解工作。若调解无效,等待法院根据证据对夫妻感情状况进行认定。
(三)若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时,耐心等待六个月后再起诉,同时可继续收集能证明感情破裂的新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