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商解决:争议各方自行平等沟通,达成和解协议。
(二)申请调解:可找相关调解机构、村委会或乡镇政府等进行居中调解。
(三)行政处理或诉讼: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间争议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个人间、个人与单位间争议由乡级或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对政府处理决定不服,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四)收集证据:收集土地权属证明、经营管理凭证等支持诉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