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承包地转让,若受让方明知转让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仍受让,转让行为可能无效,此时未同意的另一方有权维护自身权益。
(二)若受让方为善意,不知转让方无完全处分权,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流转手续,转让可能有效,未同意的另一方只能向擅自转让方索赔。
(三)承包地仅登记在转让方名下,受让方有理由相信其有处分权,转让合同一般有效。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要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会影响转让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