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债务判定标准。若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或者是婚姻关系中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就属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二)若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先认定为个人债务。若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才认定为共同债务。
(三)在判定外债归属时,要综合考虑债务用途、双方意思表示等多方面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