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面临个人破产且负有无限连带责任,要及时向深圳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个人破产,认真准备财产状况报告、债务清册等相关材料并提交。
(二)法院受理后,积极配合指定的管理人工作,如实提供财产信息,不要隐瞒或转移财产。
(三)债权人可依法向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债务人应以全部财产清偿,包括受理时的财产和受理后至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四)当财产不足时,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人要清楚各顺序的先后。
(五)破产程序终结后,符合条件可在一定期限内免除未清偿债务,但不能恶意逃避债务。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