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或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即便在被发现前归还,也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可争取从轻处罚,可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等争取从轻处理。
(二)若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但在被发现前已归还,可收集归还证据,证明自身情况,争取不被认定为犯罪。
(三)主动归还且挪用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积极与司法机关沟通,争取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四)挪用情节严重的,主动归还争取量刑时从轻处罚,如实交代资金去向、用途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在量刑时,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等情节会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