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使用伪造信用卡、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金额达五千元以上,会被立案追诉。所以要妥善保管个人信用卡及身份信息,不随意外借信用卡,防止被冒用。
(二)恶意透支金额达五万元以上会被立案追诉。持卡人应合理使用信用卡,按时还款,若遇到还款困难及时与银行沟通协商解决方案。
(三)涉案金额按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本金算,不包括银行收取的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在与银行沟通还款时要明确这一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