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保管合同时,当事人应明确协商保管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一年,还是短于、长于一年,甚至不约定具体期限,以避免后续产生期限方面的纠纷。
(二)若未约定保管期限或约定不明确,保管人若想结束保管工作,要及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三)即便约定了保管期限,寄存人若有需求,也可随时领取保管物,但要及时告知保管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第九百三十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