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适合招标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循招标程序,发布招标公告,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确保选择到资质优良、信誉良好、报价合理的承包单位。
(二)对于符合直接发包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要确保发包过程合规,对承包单位的资质、能力等进行严格考察,签订详细的工程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