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安排人员护理,工伤职工家属无需主张陪护费赔偿。
(二)用人单位未安排护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三)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生活护理,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别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支付。
(四)未进行鉴定,一般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金额。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