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在十日答辩期内认真准备答辩内容,梳理事实和证据,以便在仲裁中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二)双方当事人在收到仲裁庭关于开庭日期、地点的书面通知后,要提前安排好时间,确保按时参加庭审。
(三)若仲裁开庭时间因案件数量、复杂程度延迟,当事人应保持耐心,及时与仲裁委沟通了解案件进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