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时,如用于家庭衣食住行、子女教育等支出,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丈夫应承担偿还义务,此时丈夫要积极配合偿还。
(二)若妻子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通常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丈夫不用偿还。不过若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比如夫妻共同签字或事后丈夫追认,丈夫就需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