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仅存在借名买房约定,名义产权人对外负债无法偿还,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能因物权公示将登记在名义产权人名下的房屋查封、拍卖。此时,实际出资人应尽快收集证据。
(二)实际出资人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提供借名买房协议、购房款支付凭证、实际居住使用等证据,证明自己对房屋享有权益,请求停止执行。若证据充分,法院可能支持异议,避免房屋被法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