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职工因公死亡,家属可申请的赔偿如下:
1.丧葬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6个月计算。
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40%发放,其他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放,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不过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能高于工亡职工生前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倍计算。
(二)特殊情况:
1.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其近亲属能享受丧葬补助金待遇。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其近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