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债务加入或承担行为有法定可撤销事由,像重大误解、受欺诈、受胁迫等,债务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二)若诉讼已开始,债务人可和债权人、原债务人协商,达成一致后通过撤诉撤销诉讼。
(三)若协商不成且无法定撤销情形,债务人不能随意撤销偿债行为及相关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