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经绩效改进仍未达标,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并且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工作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给半个月工资。
(二)单位无正当理由,仅以绩效改进计划未通过随意解除合同,属违法解除,要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三)员工完成绩效改进计划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通常无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