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执行人可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以此推动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
(二)申请执行人也可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促使法院执行唯一住房。
(三)当被执行人唯一住房面积远超生活必需时,可要求法院执行多余部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