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仲裁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裁决不服,要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等情形,应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二)若仲裁是非终局裁决,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需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避免期满后裁决书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等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