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彩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可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二)在要求返还彩礼时,可积极收集相关证据,比如证明给付彩礼数额的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以及证明未共同生活或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证据资料。
(三)双方可先就彩礼返还问题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准备好上述证据,以获得法院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