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订合同问题,你有权要求按照实际日期填写,这是单位有意在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在08年1月1日后,如果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员工就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根据你的实际情况,你应该已经是第二次与单位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下一次你就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但经过单位这么一折腾,变成了你们是在08年1月1日后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在这次合同到期后你还不能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每年的补偿问题,需要参照合同的具体约定已经公司的规定来确定。
加班费问题,本来你是有权主张的,但单从时间上看,你已经超过了时效(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为两个月),获得补偿的可能性很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