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撤诉后要拿回被保全车辆,需等法院解除保全,债权人应及时申请解除车辆保全措施。
(二)若债权人未主动申请,债务人可主动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解除车辆保全。
(三)车辆取回时间受法院工作效率、办理解除手续流程影响,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一般应在五日内裁定解除;情况紧急的,需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裁定解除后,法院会通知相关单位协助办理解除手续,手续办完即可拿回车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该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