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为一般保证,债权人要先通过审判或仲裁确定债务人责任,并对其财产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实现债权,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担责,一般保证人在此前可拒绝承担。
(二)若是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选择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
(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四)若担保合同无效且担保人有过错,需按过错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