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单位应在30日内申请;单位未申请的,职工、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申请,需提交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等。
(二)确定劳动关系
对劳动关系有争议,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仲裁委受理后安排开庭,双方举证质证,仲裁委作出裁决。
(三)继续工伤认定
确定劳动关系后,接着进行工伤认定。
(四)再次申请仲裁
认定为工伤后,若就工伤保险待遇等发生争议,再次申请仲裁并按程序处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