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被起诉时,股东若已足额出资,未滥用权利且无抽逃出资等行为,可保留好出资证明、公司经营合规文件等相关证据,以证明自身无需对公司债务担责。
(二)若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情况,应尽快补足出资,与债权人积极协商,争取达成和解方案,避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若股东被认定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可尝试证明自身行为未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或与债权人协商债务承担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