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诉讼时,应按规定在提交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这是必须要做的,不管案件后续是否开庭。
(二)若在未开庭阶段有申请财产保全的需求,要缴纳申请费。
(三)申请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要承担他们出庭产生的交通、住宿等必要费用。
(四)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