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责任认定书未认定逃逸,当事人对责任划分无异议,按责任比例担责,如主要责任方赔偿对方医疗费、误工费、财产损失等,涉及保险及时报案理赔。
(二)若一方对责任认定书有异议,自收到认定书起一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复核,说明理由并提供主要证据,明确指出认定书问题及理由,等上一级部门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与重新认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