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要重视申请时间,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若有特殊情况,需尽快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沟通,争取延长申请期限。
(二)用人单位未申请时,工伤职工、其近亲属或工会组织要密切关注时间,在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相关主体要增强时间意识,定期梳理可能涉及工伤认定的情况,避免因疏忽错过申请期限。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