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庭审完毕有新证据且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或裁判结果,及时向法院提出补充申请,说明证据为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或因客观原因在期限内无法提供。
(二)若对方对补充证据有异议,要证明证据属于新证据,且自己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