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劳动关系时,要保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备合法主体资格,这是基础。
(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接受其劳动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应是用人单位业务的一部分。
(四)证明劳动关系可准备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工作证件、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证言等。
(五)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