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要判断妻子是否担责,需先明确货款用途。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如家庭日常开销、共同经营店铺等,即便妻子不知情,也需担责。所以要收集能证明货款用途的相关证据,如消费记录、经营合同等。
(二)若丈夫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且妻子不知情,债权人需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况,若无法证明,妻子无需担责。此时妻子可收集自己不知情的证据,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
(三)若涉诉,双方需对各自主张举证。当事人要积极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如资金流向、沟通记录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