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遵循仲裁委要求的时间提交证据,若指定了举证期限,在该期限内提交;未指定则在首次开庭前提供。
(二)若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有困难,主动向仲裁委申请延期举证,经批准后可延长时间提交。
(三)密切留意仲裁委的举证通知,提前做好证据收集工作,确保能及时提交。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