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一方付首付贷款买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且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
双方先协商处理房产分割问题;若协商不成,法院会将房屋判给产权登记方,剩余贷款是其个人债务,产权登记方要对另一方补偿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二)婚后双方共同付首付、共同还贷的情况:
一般情况下均等分割,同时考虑房屋来源、双方贡献等因素。若双方都想要房,通过竞价取得;一方想要,就补偿另一方;双方都不想要,就拍卖、变卖房屋,分割所得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