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需支付该补助金。
(三)补助金具体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这一补助金能补偿工伤职工就业能力下降及再就业困难,保障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基本生活和就业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