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商拟定协议:夫妻要就离婚意愿、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包含出租房屋租金收益)、债务处理等达成一致,形成书面离婚协议。
(二)申请离婚登记:双方携带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等,前往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三)冷静期处理:从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并发放受理回执单起三十日冷静期内,若一方反悔可撤回申请。
(四)领取离婚证: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再次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发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给当事人《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